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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违反广告法广告可识别性的例子
虚假宣传未标注广告性质 部分商家通过招募达人发布云剪视频或虚假体验内容,以真人出镜形式编造正面评价(如“服务到位”“体验超凡”),但未在视频中明确标注“广告”字样。此类行为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处罚,但本质涉及广告可识别性缺失,消费者难以区分真实评价与商业推广。
例如: 虚假宣传商品功能:部分主播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病”“保健”等功效的商品,或通过伪造检测报告、专家推荐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虚构交易数据:通过刷单、伪造销量或用户评价,制造商品热销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
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始终显著标明其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账号名称识别其上述身份的。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的。在直播过程中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的。
被点名主播的违规行为表现虚假宣传与价格误导:5位主播普遍存在夸大产品功能功效的行为,例如宣称产品具有远超实际的疗效或使用效果;同时通过“全网最低价”等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心理制造虚假优惠的认知。
常见的违反法律金融广告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同时附上相应的识别方法:无资质投放广告违规行为:金融广告主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便投放金融广告。
直播带货监管的难点与挑战法律界定模糊:直播带货兼具广告、销售、娱乐等多重属性,现有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对主播责任、平台义务的界定存在空白,导致责任划分困难。平台自查能力有限:部分平台依赖事后投诉处理,缺乏事前审核机制,对代工产品、夸大宣传等行为的筛查效率低下。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十起“神医神药”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广东东方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处方药广告,且广告中含有说明药品有效率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3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目前未检索到该书存在此类宣传行为的证据。 监管动态:市场监管总局已集中曝光多起“神医神药”违法广告案例,主要针对虚构身份、伪造数据、夸大宣传等行为。例如,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药品广告违法案件中,所植入广告未依法取得审批文件且含夸大宣传内容,被处以罚款76万元。
某医疗美容机构广告中出现了自己的医生,结果被罚
某医疗美容机构因广告中出现医生形象被罚的原因主要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年5月8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入口处灯箱上有含“某医疗美容复合中胚注射找回年轻的自己”字样的广告信息。
以文中提到的某位医生为例,他在没有获得医生资格证的情况下就开始给别人做手术,这是极其不负责任和违法的行为。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顾客的权益,也给自己和所在机构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案例提醒我们,整形医生和整形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手术质量和安全。
是否有认定广告费用绝对偏低的案例
目前未检索到直接认定“广告费用绝对偏低”的明确案例,但存在涉及“广告费用明显偏低”认定的相关判例及实务争议。 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姜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未实际支出广告费,被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依据《广告法》处以10万至15万元罚款。
由于“无法计算”和“明显偏低”是针对这一罚则的兜底条款,这一兜底条款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以复杂的规避行为或轻微的行为来逃避这一罚则,所以一般来说,只要“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不足“二十万元”,就可以认定这个广告费用偏低,从而进行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广告费用偏低的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或比例来界定。一般来说,判断广告费用是否“明显偏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与经营者规模和产品特性不相符:如果广告费用远低于同规模、同类型经营者的常规投入,或者与产品的市场定位、品牌价值等明显不符,可能被视为“明显偏低”。
商家宣传与实物标识不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构成欺诈。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这确实是违法的,理由是这违背了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且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